正義網北京4月8日電(見習記者何青 通訊員文海宣) 春節後未按時到崗、曠工5天被辭退,李先生堅稱自己未曠工,將公司告上法庭。審理中,公司提交了2張李先生用於報銷的實名火車票,證明相應期間李先生並未在京,而在江西老家。最終,法院據此認定李先生存在曠工事實,駁回其向公司索賠1.2萬元的訴求。
  是否曠工 雙方各執一詞
  據科技公司稱,2013年春節期間安排員工休假11天,即2月7日至2月17日,但李先生直至2月25日才回公司上班,且此前未按照《員工手冊》的相關規定向公司辦理請假手續,李先生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,因此有權以曠工5天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,且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。
  對此,李先生表示公司所述不實,聲稱自己已於2月18日返回公司正常上班,不存在曠工,科技公司系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。
  出示車票 員工啞口無言
 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科技公司為證明李先生存在曠工事實,提交了相關電子考勤記錄。但是李先生認為,考勤機由科技公司控制,公司可以隨意更改電子記錄。
  此後,科技公司又提交了2張實名火車票原件,一張為2013年2月6日北京至江西、另一張為2013年2月23日江西至北京,車票顯示乘車人均為李先生。科技公司表示,2張車票均為李先生返京後自行交至公司財務處,以圖報銷相關交通費用,上述車票可以證明相應期間內李先生並未在京,而是在江西老家。
  經法院詢問,李先生無法對兩張火車票作出合理解釋,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2月18日當日已按時返崗工作。
  曠工屬實 無需支付賠償金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李先生未能對2張火車票作出合理解釋、也未能證明2月18日到崗工作,而實名火車票可反映出李先生的離京、返京信息,該信息與電子考勤記錄所反映的出勤情況相互印證。
  最後,法院認為,上述證據材料足以證明李先生存在曠工事實,科技公司據此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無不當,無需支付賠償金。  (原標題:節後未按時返崗遭辭退 員工稱沒曠工實名火車票"露餡"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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